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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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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警惕生成式AI商业化的伦理风险

以大模型为核心的(de)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正在加速融入商业场景(chǎngjǐng),但过程中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日益(rìyì)凸显,特别是在算法(suànfǎ)“黑箱”、数据滥用、责任逃避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市场驱动特征,亟须制度性治理,以应对新型技术性市场失灵。 笔者整理了商业化背景下,AIGC伦理风险(fēngxiǎn)的表现: ——数据要素产权尚(shàng)不明晰(míngxī),诱发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数据这一核心数字生产要素尚未实现(shíxiàn)明确的确权与合理定价机制,平台企业可通过(tōngguò)模糊授权、跨平台抓取等手段低成本攫取用户(yònghù)数据,而用户对数据缺乏掌控权。在此结构性不对称下,AIGC产品借助SaaS模式广泛嵌入业务流程,算法(suànfǎ)逻辑高度封闭不透明,形成技术“黑箱”,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贡献数据,知情权和选择权未能(wèinéng)有效保障。 ——企业治理结构相对滞后,加剧伦理边界退缩。部分企业仍延续传统工业逻辑,以利润(lìrùn)与规模为导向(dǎoxiàng),尚未将伦理治理充分纳入企业战略,或被边缘化、或流于形式。在商业化压力驱动下,一些企业选择在敏感(mǐngǎn)领域应用AIGC技术,如(rú)用于深度(shēndù)伪造、情绪操控、消费诱导等,操控用户决策甚至影响公共认知,虽有短期收益,却破坏(pòhuài)长期社会信任与伦理秩序。 ——监管规则尚不完善,导致治理空窗与责任(zérèn)真空。现有监管体系在权责划分、技术理解与执法手段上尚未能完全适应AIGC快速演进,使部分企业得以在监管盲区内推进业务。当生成内容引发争议时,平台常以“技术中立”“非人为(wèi)控制”为由规避责任,形成社会风险(fēngxiǎn)与经济(jīngjì)利益失衡的局面,削弱了公众对治理机制(jīzhì)的信心。 ——算法训练机制存在偏差,固化偏见与价值错位。企业出于效率与经济性考虑,往往采用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训练,若缺乏偏差控制机制,易导致算法输出固化偏见。在广告推荐、人才(réncái)筛选(shāixuǎn)、信息分发等环节中,这类偏差可能(kěnéng)进一步强化标签化倾向,影响特定群体权益,甚至(shènzhì)引发(yǐnfā)社会价值认知偏离。 ——社会认知(rènzhī)基础薄弱,助推伦理风险外溢。多数用户对AIGC技术的工作原理及其潜在风险缺乏了解,难以识别虚假(xūjiǎ)信息与潜在引导行为。教育、媒体与平台等多方未能形成合力推进伦理素养普及,使得公众(gōngzhòng)更易陷入误信误导(wùdǎo),为AIGC滥用提供了低阻力(zǔlì)环境,风险迅速蔓延至公共舆论与认知安全层面。 那么,该(gāi)如何完善伦理风险治理制度设计,确保科技向善呢? 笔者认为,破解AIGC商业化应用中(zhōng)的伦理风险困境,需要(xūyào)从产权制度、企业治理(zhìlǐ)、监管体系、算法机制及公众素养等多维度(duōwéidù)入手,构建覆盖前中后全流程、点面结合的系统性治理架构,实现伦理风险的前瞻性预警与结构性缓释。 首先,建立数据(shùjù)产权与定价机制(jīzhì),破解数据滥采与技术“黑箱”。应加快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,明确数据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和交易权边界,保障用户“数据知情—授权—撤回—追溯”的完整(wánzhěng)权利链条;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与明示定价机制,使用户能够主动管理(guǎnlǐ)和定价自身数据;推动平台披露算法运行机制或(huò)提供可解释性披露,并建立信息来源标注机制,提升AIGC运行的透明度(tòumíngdù)与用户的感知能力。 其次,改革企业治理结构,嵌入伦理责任与价值导向。建议将AI伦理治理纳入(nàrù)企业战略议题,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与道德(dàodé)责任官,强化从组织结构层面对伦理的内嵌化管理;建立“技术伦理评估”前(qián)置(qiánzhì)机制,在产品设计和部署前进行伦理影响评估,确保价值取向合理(hélǐ)、安全边界明确;引入伦理审计(shěnjì)制度,并(bìng)将伦理实践纳入ESG绩效考核体系;鼓励头部平台发布伦理实践报告,形成行业示范效应,引导企业实现“向善创新”。 再次,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,缩小治理空窗与责任模糊地带。应尽快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,共同(gòngtóng)组成AIGC综合治理小组,统筹推进法规制定(zhìdìng)与执行落地;加快出台生成内容识别、数据权属界定、算法责任归属等专项法规,明确平台在生成内容中的主体责任;对AIGC生成内容可设“可推定责任”原则,即(jí)平台无法证明无过错即需承担(xūchéngdān)相应责任,防止企业借(jiè)“算法自动生成”之名规避治理义务(yìwù),建立事前预防、事中监管与事后问责相结合(xiāngjiéhé)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 同时,完善(wánshàn)训练数据(shùjù)治理规则,消解算法偏见(piānjiàn)与价值错位。应由权威第三方主导建立公共训练语料库(yǔliàokù),提供多样、可信、经过审核(shěnhé)的语料资源供企业(qǐyè)使用,提升基础数据的伦理质量;强制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、去偏技术及价值审核流程,并设立算法备案机制,强化外部监督;推动企业在算法目标中引入公平性、多样性等多元指标,改变(gǎibiàn)目前以“点击率”“停留时长”为主的单一商业导向,构建价值均衡的AIGC应用逻辑。 最后,还要提升公众数字素养(sùyǎng),夯实共识型伦理治理(zhìlǐ)基础。应将AI伦理与算法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与高校课程体系,支持媒体、行业协会与公益(gōngyì)组织等社会(shèhuì)力量参与AI伦理治理,通过设立“公众技术观察团”“伦理风险报告窗口”等方式,推动民间监督常态化;鼓励平台(píngtái)建立伦理科普与风险提示机制(jīzhì),对AIGC热点应用及时发布技术解读与伦理指引,缓解公众焦虑,增强(zēngqiáng)社会整体对AIGC的识别与防范能力。 生成式人工智能(réngōngzhìnéng)的商业化应用,是技术进步(jìnbù)与经济发展融合的重大机遇,亦是对伦理治理体系的严峻考验。唯有以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发展与规范,强化制度设计与责任落实(luòshí),方能(fāngnéng)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伦理底线,培育安全、可持续、可信赖的数字经济生态。 (作者:李大元系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(jiàoshòu),苏亚系(sūyàxì)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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